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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陈冠希事件看香港——法治篇

从陈冠希事件看香港——法治篇

文:尼伯龙根·蜗藤

二.法治篇

对于这场闹剧的看客来说,淫照的发布仅仅是个开头,更大的闹剧还在后面。逼于有方压力,为了小小几幅相片,香港警方出动过100人的警力,高调搜捕嫌疑人,甚至要求国际刑警和大陆公安支援,警务处长邓竟成亲自出马恐吓市民,法院裁判官在控方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把一个仅仅上载了一张图片的网民变相囚禁2个月。香港的法治为之蒙羞。

在法律界,关于法治有两种讲法,一种是rule of law,中文即是法治,另一种讲法叫做rule by law,为了和法治区别,我们姑且称为依法而治吧。这两者表面上看来很相像,但是却有本质的区别。

法治认为法律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条准则其实有内在的一个信念和坚持,这就是基于人性天生的正义公平和道德感。法治并不意味着当权者创造出一条法律,然后根据这条法律去执行,而对法律条文本身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则不予关心。而依法而治,却正正是这种思维。它认为社会应该依法而治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法律是高于一切的,而仅仅是因为法律能够帮助一些人更加方便地做到某些东西,或者是让一些人更加不方便地做到某些东西。从实际应用来说,法治更多的是对当权者的规限,因为当权者才是拥有真实权力的人,而依法而治更多的体现在当权者对人民的统治,更通俗的说来就是给人定罪时可以找出一条罪名而已。

在我看来,依法而治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东西,一点都不稀奇,比如说中国的封建王朝,也有依法而治的传统,比如明朝有大明律例,清朝有大清律例,它们的作用都不过是订立一些规则,让自己的统治更加方便。即便是对皇帝,它们也有自己的一套规限,比如祖宗之法等等。但是如果有人认为它们是法治的社会,除非那个人脑袋进了水。

香港号称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最近一系列的事情看来,香港充其量不过是个依法而治的社会。在香港,法律面前并不是人人平等的,也不是罪罚相当。香港的法律维护的是两类人,第一类是权贵,包括有钱人,政府高官,公众人物和知名艺人等等。从多个案例可以看出,由于香港法例弹性极大,律政司的妥协空间也极大,使得主控官和操生杀大权法官经常可以运用手中的权力替这些人轻判和减刑,而对于得罪了有钱人的普通老百姓就可以重判。比如同是藏毒,一般人可以判入狱,而高等法院法官的儿子阮家辉就可以得到免予起诉的待遇(2000年阮家辉案)。比如同样是高买(指在店铺中盗窃少量商品),身为助理房屋署长的潘启迪可以以精神恍惚为由不予起诉,而同样类似情况的五名高买者,在一审援引此案例被判无罪释放后,律政司继续上诉,上诉庭也能推翻原判,五名高买者被判入狱(2000年潘启迪案)。比如谢霆锋顶包案,主犯和主要受益者谢霆锋不过被判入狱14天,而帮人顶罪而且转作污点证人的司机成定国却要入狱4个月(2002谢霆锋案)。再比如最近的大亨林建岳超速驾驶案,由于林建岳能找到英国御用大律师与律政司谈条件,可以从超速64公里每小时改到超速29公里每小时,理由是警方的雷达枪不准(注:在美国一般法庭接受的未经定期校验的雷达枪的误差率是5英里每小时,最大的也不超过过15英里每小时,从来没有听说过有高达22英里每小时的误差),从而成功不用暂时吊销驾照,你能相信一个富豪开一部法拉利在半夜公路上开车只开79公里每小时吗(折合50英里每小时)?一个“法治”社会,对有钱人和高官的袒护竟至于此。

香港法律保护的另一类是拉下面子的街头“民主”斗士。说来好笑,对于这帮反建制派的人士,香港政府其实是很愿意用法律去制裁的,但是却基于政治的原因,却不得不一直忍气吞声。比如最近的首先是民间电台风波(事情始末见我上一篇博客香港民间电台风波考量律政司的智慧与勇气)。几个街头斗士公然违法,甚至违反法庭禁制令,在街头非法广播,警方居然不当场制止,反而在现场帮助维持秩序。而制定法律、理应以身作则守法的6位尊贵的立法会议员竟然公开高调参与非法广播,事后却无一人被追究责任。一个法治社会,却要屈从于政治利益,可见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一个美好的谎言。

回到淫照事件上,在网络世界上,和18张淫照类似的图片多如牛毛,即便在香港的的著名香港讨论区,也一直有成人区,从来没有警方因为有人上传图片而抓过任何一个人。至于所谓的明星移花接木照,在香港也多得吓死人,以我印象,陈慧琳小姐就曾经被人移花接木过,当时不过在明报娱乐版弄了一个角落位置的消息。在网络上,有着众多名副其实的偷拍相片,受害人报案警方也最多追究偷拍者,从来没有追查过转载者。当年喧哗一时璩美凤光碟案,色情视频在香港网站上还随处可见,对于这个货真价实的淫秽物品,香港警方也从来没有抓过任何人。2005年,香港一名辅警发布穿制服而手淫的正宗色情图片,完全符合散播色情物品的定义,但是这个辅警到现在还没有起诉。这次的明星艳照还不牵涉入勒索等重罪,何以此次警方对名人的公司以移花接木照片为由的报案就要出动100多名警力大动干戈呢?难道名人的艳照和一般人的艳照就有如此的不同?其实背后的原因,不外乎是名人背后集团的压力罢了。

说起第一个被警方出动庞大警力以雷霆之势逮捕的钟亦天,所有人没有不为他喊冤的。他显然并非始作俑者,他所做的不过是下载了12张图片,并转载过其中一张(到底是哪张,到现在还是秘密),而这张图片根本还没有被香港唯一有资格裁定是否属于淫秽及不雅物品的机构审核,就已经被起诉。裁判法官居然不让被告保释,而要被告变相坐2个月的冤狱。其原因不过是认为被告可能有勒索意图。这个就有点莫须有了,谁会拿一些全世界都看过的图片去勒索人呢?裁判法官还称,被告一经定罪判囚可说难以避免,所以拒绝其保释申请。这个理由更是让人怀疑这个法官是不是脑袋进水。他仿佛忘记了前一段时间有一个被控和3个未成年少女性交并且拍下录像的男子还可以用4万元保释呢。难道他认为该名男子一经定罪可以免于牢狱之苦吗?

裁判法官的恐怖执法在前,警务处长的恐怖恐吓在后。他竟然在电台上公开声称,凡是藏有淫秽图片者都有犯罪的嫌疑。这顿时引起滔天抗议。原因很简单,藏有淫秽图片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只有上载图片才可能犯罪,警务处长的话等同于默认藏有图片的人都有上载的意图,这简直就是把民众都当成了潜在的罪犯。这种赤裸裸的威胁,简直连依法而治都算不上。身为21世纪“法治之城”的香港的警务处长,对法律和法治如此无知,真是香港的悲哀。

好在警方还有懂法律的人,由于民众对白色恐怖的反弹巨大,警方不得不派出警务处助理处长黄福全为首长擦屁股,解释了单纯藏图片不是犯法,即便传给好友也不算犯法的官方法律观点,才稍稍安定了全民皆罪的局面。黄福全还主动帮裁判法官擦屁股,说关押钟亦天2个月并非选择性执法,因为他涉及信用卡诈骗云云,可惜黄福全讲多错多,全然忘记了那个所谓的信用卡诈骗根本还没有落案起诉,何来裁判法庭裁定不能保释一说?

结合众多的案例看,香港警方,律政司和法院系统的以法治民的本质昭然若揭。好在香港还有一帮专门和政府作对的街头斗士和泛民派。尽管他们的逢中必反、意识形态先行、小事化大、有破坏无建设的作派我并不认同,但是不可否认,他们的存在对政府也是一个抗衡,普通市民往往可以从这些抗衡中获得一些好处。比如这次的市民抗议,也是在斗士议员的带领和压力下才迫使警方作出让步。在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法治是凌驾于政治之上的,而在香港的现实中,“法治”就在政治的角力下取得了微妙的平衡。很难说得清,香港到底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还是一个“政治”的社会。这不知道是不是理想中的法治精神的悲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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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陈冠希事件看香港——娱乐圈篇

从陈冠希事件看香港——娱乐圈篇

尼伯龙根·蜗藤

上个星期,香港最大的事件莫过于抢占多日报纸头条的淫照事件了。总共18张有关艺人陈冠希、钟欣桐、张柏芝和前艺人陈文媛的床第照的链接连续3天逐批次地在香港高登论坛发布,连接和图片随即被中港台各地同胞转载于各处。各地网友通宵达旦地在电脑前守候,各方涉案艺人高调否认或报警,各大报章连篇报道,各方艺员纷纷被迫表态,警方高调调查,法院严刑以待,确实精彩异常,比连续剧还要峰回路转。可以预期,淫照虽然已经暂时不再流出,但是淫照事件断断没有完结的迹象,它对香港娱乐圈、传媒、社会道德还有香港法治和言论自由有着深刻的冲击。

一.娱乐圈

淫照事件最直接打击的就是香港的娱乐圈。可以毫不客气地说,香港的娱乐圈正处于一个低潮期。在香港歌坛,自从前一辈和上一辈的歌手或去世或淡出,香港缺乏一批足以领军和有突破香港本土能力的歌手。谭张时代和四大天王时代,香港的粤语歌可以征服母语并非粤语的大陆,而现在根本连想都不敢想。即便要求和次一级的王菲郑秀文和陈慧琳等相比,年轻的歌手也相距甚远。在21世纪,香港的年轻一代艺员的表现是怎么样的呢?除了极个别人稍有例外,其他的可以用一句话概括,既无唱功,亦无演技。就拿这次事件的主角之一twins中的钟欣桐作为例子。Twins在年轻一代中可以说是非常成功的艺人。可是她们出道是就以唱歌走音出名。现在出道7年了,还刚刚拿了个全亚洲最受欢迎女歌手奖,可是她们的唱功有什么进步呢?我偏巧看过了颁发这个奖项的十大中文金曲颁奖礼,其中有她们的演唱,她们的表现还是无可救药地差,特别是钟欣桐,唱歌既无气息也无音准,真是不知道她们混了七年,有没有在她们的老本行上花上一点功夫。我还看过发表在明报上一篇赞扬容祖儿演唱会的文章,对这个被称作香港最好唱功的女歌手的演唱会的要求竟然只是“基本没有走音”。还有一些新生代的所谓“歌手”,连在现场完成半首旧歌都有困难。

而在香港影坛,到现在能撑起票房的,还是刘德华、梁朝伟、李连杰、成龙和周星驰等一帮老将。我们看到过什么新一代的香港演员能撑得起一部戏的吗?对不起,一个都找不到。我们还可以看现在时兴的大片,在主角名单中的香港演员,是不是还是周润发(黄金甲),刘德华(墨攻,投名状),梁朝伟(色戒,赤壁)等人?可以说是新一代挑大梁的大片大概只有一部无极了(谢霆锋,张柏芝),但是无极被称作近年最失败的大片,谢和张的表演镜头,还被大陆网友编成短片加以嘲弄。

新一代的香港娱乐圈艺人,已经不能称为歌手或者演员,因为他们既不能歌也不会演,他们只能叫做明星。他们不能提供给公众艺术上的享受,就只能靠制造一些和他们本质相差十万八千里的“偶像”形象给幼稚的粉丝崇拜,和留下各种八卦新闻供公众在茶余饭后咀嚼。在2000年后的香港娱乐圈,就是被这么一帮明星占据。

艺人的私生活到底有没有隐私,这个是公众和专家一直争论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从本质上来说,艺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凭自己的演艺才能生存的艺人,我们称为实力派,另一种是凭自己的花边新闻和公众形象生存的艺人,我们称为偶像派。在讨论艺人的隐私权的时候,我们应该把这两类人分开讨论。

作为实力派的艺人,他们提供的是自己的艺术创作,他们是凭自己的艺术成就获得大众的喜爱,其私生活如何,根本和其事业成就无关。所以我坚决认同保护他们的私生活和隐私权。一些并不以私生活为卖点,而是靠实力的艺人确实受到私生活被干扰的个案,比如郑少秋(被揭发戴假发)和沈殿霞(在医院治疗被偷拍)。

但是对于偶像派艺人,包括众多的的新一代艺人,他们的私生活和被塑造出来的偶像气质,根本就是他们事业成功的卖点。所以,他们的私生活到底应该有多少隐私,并不应该像一般大众和前一类的艺人一样受到同等的保护。权利和义务是必须对等的,你可以利用自己的八卦和形象卖钱,当然也要也应该放弃自己部分的隐私。

比如这次事件的主角陈冠希,当初他的走红是一个奇迹,在没有任何一首歌,没有任何一部电影,没有任何一件作品的情况下,他就能占据各类报纸娱乐版的大量篇幅,收获大量粉丝。靠得不过是叛逆的性格和众多的花边绯闻(当然更加是有人力捧,但是就算花钱也要有途径才能把人碰上去),激起民众的好奇心,维持艺人的热度,再通过这个热度去换取广告和代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众只能被动地接受艺员公司发放的八卦新闻,那么对公众并不公平,对艺人本身也不见得是一件好事。

再比如这次事件的另一个主角钟欣桐,在又不会唱歌又不会演戏,相貌不过中人之姿的条件下走红,靠的不过是被塑造出来的“清纯,乖女”的形象,和众多或真或假的花边八卦新闻。钟欣桐既然要被塑造成为一个乖女,成为青少年偶像,那么就理所当然地要在这个品质上接受公众的考验。自己循规蹈矩,真正地做到一个乖女,而不是仅仅是“扮成”一个乖女,这就是对她的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如果本身不是一个乖女,但是却要当青少年偶像,这不是欺诈行为吗?我还记得,当年钟欣桐在被偷拍并公开仅仅是Bra带照之后,还声泪俱下地控诉,说自己有很多小朋友粉丝,这样的图片出来之后,不知如何面对自己的粉丝。但是在背地里她却做出如此不堪的事,绝对说得上是教坏小朋友的事,试问她以后又如何面对自己的粉丝呢?

正是因为这样,尽管发放照片的人理所当然地应该受到谴责,但是除了娱乐圈中人兔死狐悲,一些粉丝拼死维护偶像和一些道德保守人士之外,公众多半只是带着猎奇的眼光看这个事件,而鲜见有对他们同情的。发放这些照片的人固然值得谴责,但是制造这些照片的艺人,又何尝没有责任呢?

在这件事情上,很多艺人都被各类报纸逼着表态,碍于情面,大部分人都是说一些真假莫辩的客气话。但是也有一些年长的老一辈艺人不顾情面地直言。其中“阿姐”汪明荃的话最让人肃然起敬,她说“始终是人的质素问题,人要有操守,唔想畀人睇这些相,就唔好影”。阿姐的话,值得每一个涉案和可能涉案的艺人认真反省。

事件爆发之后,圈中女星人人自危,多人远走他方暂避。据警方消息,共计有1300张淫照,设计女星达到十几位之多。香港娱乐圈的风化事件和潜规则圈内早就风传,大众从各种渠道也略知一二。但是从来没有一次事件象这次一样,把娱乐圈的虚伪和丑陋揭露得如此彻底。这次的涉案和可能涉案的女星,大部分都是打着清纯旗号的偶像派,她们的到底有多“清纯”,公众现在都心中有数了。香港近10年来的造星工业都是围绕偶像派进行,这个通过无数金钱打造出来的形象一朝倒塌,宣告了香港娱乐圈造星运动的失败。香港演艺人协会称,这个事件是娱乐圈的悲哀,也是香港人的悲哀。我理解他的本意是斥责“造假”者和发放者的,但是这个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偶像派的倒塌也是的确是急功近利,重包装而不注重实力的香港的娱乐圈的悲哀。实力派的艺人买少见少,而偶像派艺人的真面目也被揭穿,他们是时候考虑一下以后的路该怎么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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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间电台风波考量律政司的智慧与勇气

香港民间电台风波考量律政司的智慧与勇气

文:尼伯龙根·蜗藤

这几天,香港泛民集团又一次出了风头。起因是这样的,香港有条法律叫做《电讯条例》,规定无牌经营的民间电台不得占用公共电讯FM的频道(介乎88.1到108MHz之间)。泛民集团为了推广自己的理念,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设了一个民间电台(注:这个电台的名字就叫做民间电台),占用了102.8MHz的频道,并在2005年10月开始就进行了广播。执法部门在多次警告和没收器材的情况下,民间电台还一直坚持广播。于是在2006年12月9日,政府对民间电台进行起诉。2008年1月8日,香港东区裁判署裁定了电讯条例违反人权法,属于违宪。但是律政署立即上诉,并要求暂缓撤销控罪以免出现法律真空,这个要求得到法官接纳。政府也广作宣传,提醒市民在上诉结束前,电讯条例仍然有效。律政署为了双重保险,同时向法庭申请禁止民间电台利用102.8MHz广播的禁制令,也获得批准。这样在法令和法院令的双重保险下,民间电台还在1月10日公然挑战法律坚持广播,实在令人遗憾。

在分析这个事件之前,我们要先了解一下电讯条例,看看电讯条例到底是一个合理的法规还是一个泛民集团口中的恶法。事实上,各个国家都会立法制定关于电讯频道使用的条例,这主要是根据电波频道是一种有限的资源,虽然这个东西听上去很虚,不像土地等实物来得实在,但是有一些电讯常识的人都应该能够理解。在模拟广播中,一个电讯频道只可以输送一个电台的信息,而并非可以象数字广播一样可以多个电台公用一个频道。而且我们知道在模拟广播中,即便相近频道也容易互相干扰,所以频道和频道之间必须相隔足够开的频率。由于适合调频广播的频段只有88.1到108MHz这一段,所以在模拟广播系统中对于该段频道的资源都应该进行监管,而频率的使用者应该用收费的形式作为他们使用这个资源的代价,这就是电讯条例的立法缘由。香港几间公营或私营电台,都以合法途径取得了FM特定频道的使用权,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而一些基于公益的机构,比如医疗急救系统等也按照规定得到了某条频道的使用权。这样一来,我们可以看到,电讯条例的制定,完全是出于对有限公共资源的监管,并不是泛民集团口中的恶法。

而具体到民间电台占用的102.8MHz的频道,必须说明的是,这不是一条无主的频道,而是香港新城电台获得牌照的一个频道,但是新城电台把它作为一条备用频道,一般情况下并不使用。这个对于商营电台是一个常规的做法,假如该电台要多开一个广播,就可以直接使用这个频道,这个即符合商业运作,也符合法例。而新城电台在民间电台第一次广播后,就已经向电讯管理部门投诉自己的频道被占,出于不明的原因(我估计是政治上的考虑),此事到现在还在处理中。而民间电台无论从哪方面看都直接违反了电讯条例的规定,也损害了持有牌照的公司的利益,无论从维护法规还是保障合法用户的角度,律政署的起诉都是合情合理的。

泛民集团辩解说曾经于2005年9月向政府申请广播牌照,但是一直得不到政府的回复,所以认为政府是出于政治目的进行打压。然而从民间电台的运作来看,很难相信他们遵守法律的诚意。因为他们在2005年的9月才提出申请,而2005年10月3日就已经开始第一次播音了。按照正常程序,政府绝无可能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能够批出一条频道,更何况这个102.8MHz的频道还是属于新城电台合法拥有使用权的。民间电台的做法,很显然只是掩人耳目的虚晃一招。

其实在香港,只要不占用公共的处于监管之下的频道,民间的电台是就是合法的。事实上,和大多数民主国家一样,香港专门为民用无线通讯开辟了专用频段,这就是我们一般称为短波的频道(约3-50MHz),在这个频段中,民用无线广播可以自由播送,不会受到如同FM频道的规限。当然,一般民众接收短波是不如FM方便,因为处于经济因素,并非所有收音机都带有短波接收器。另外,短波由于缺乏监管,互相干扰的情况也多,不如FM一样清楚。所以短波并不如FM那样易于用作宣传。但是这并不是泛民集团故意违法的理据。另外,在互联网发达的社会,网上电台也是一条相当便利的宣传途径,而在这方面,香港并没有法规去监管,可以自由广播,事实上,民间电台也利用网上广播进行宣传。可见FM并不是泛民集团唯一可以用作宣传的方式。

泛民集团宣称《电讯条例》是殖民时代的恶法。讽刺的是,虽然现在法令最后修订的日期是1997年6月30日(见香港电讯管理局网站),显然是港英政府和当时的立法会赶在回归前夕制定的最后一批法规之一,但是当时立法会中泛民集团(当时还没有这个称呼,这里指的是民主党和一些其他的小党派)还占大多数,如果真如他们现在所说该法令是“殖民恶法”,当时他们又为何让它得以通过?这难道不是自打嘴巴吗?而且在回归10年后,也没有听说过泛民集团在立法会要求废除或修订这条恶法(如果有的话,恕我孤陋寡闻)。

泛民集团一再指责香港政府出于政治上打压才起诉民间电台和参与嘉宾。说到香港政府的政治考虑,很难说没有,尤其在泛民集团处处和政府争锋相对的环境中。但是,有政治的考虑,不等于就是错的。是对是错,站在社会公益的角度看来,是应该用合法还是不合法来衡量。在无新的相关立法通过之前,只要是符合当前法例的,就不能首先认定它是错误的、不应遵守的。香港政府,具体说来就是律政司黄仁龙,在这件事上做得漂亮,一切都是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按照当年由民主派把持的立法会制定的法律起诉民间电台。其次,我个人认为,香港政府和律政司的政治考虑恰恰更多在于如何防止民间电台和泛民集团利用这次事件搏出位。众所周知,泛民集团喜欢搞公民抗命,实质就是以身试法,不惜以被捕入狱来获取政治资本,获得民主斗士的声名。所以对于大律师云集的泛民集团的人来说,只要法律上有细微的不周到之处,就一定会被搞得满城风雨。而这一点上,黄仁龙表现出了足够的忍让和耐性,比如,警方几次查封民间电台,但是不起诉;比如足够耐心的寻找证据,甚至在民间集团在屡次警告后仍然坚持街头广播时并不立即制止,而是公开派人录影,以获得确凿的证据。事实上,由于证据是如此充足,民间电台并不否认自己违法广播,而是把注意力放在电讯条例是否违宪上。再比如,律政署在1月8日法院裁定条例违宪的情况下,即时申请暂缓撤销控罪和法庭禁制令,而且该双重法令在民间电台1月10日进行广播前已获得批准。

在此情况下,1月10日,民间电台在大批泛民集团的高层和议员的支持下,仍然公然抗命,实在令人遗憾。如果说违反电讯条例还有违宪一招可以辩解的话,那么违反法庭禁制令,藐视法庭的罪名就必不可免了,相信任何一个律师都不可能成功帮助民间电台脱去这条罪名。而这发生在在多名泛民知名大律师的支持的情况下,尤其令人叹息。大律师,本是应该去维护法律尊严的人群,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走法律缝隙,在法律框架下获得最大利益,但是他们理应是最不应藐视法律和法庭的人。如果说恶法可违,那么宣布该法为恶法的法官所颁布的禁令,难道也是恶法?他们公然背弃了自己为之奋斗的法治理念,岂不令人感慨?

对于泛民集团的一些街头斗士,他们本来就是游行和睡大街出名的,入狱对他们来说根本就是名利双收的事。名者,取得了光荣的入狱履历,为以后党内的权力斗争捞取了足够的政治资本;利者,本来泛民集团在香港亲中政治大潮中就是节节败退的,前一轮的区议会惨败,无疑大大加深了泛民集团的危机感。泛民集团唯恐政治冲突不够多,不够维持他们在部分市民心中的地位,这个冲突一来,他们收取的政治捐款自然有了着落。

在此情况下,律政署如何从政治上考量,确实是考验律政司的一个时刻。在我看来,维护香港法纪,始终应该放在第一位。港英政府留给香港的最重要的遗产无疑就是香港的法治精神,它是保持香港继续繁荣稳定的擎天柱。而香港之不同于内地,也完全因为它的法治。如果维护法治是需要付出代价的,那么我相信这个代价值得付出。我也相信香港市民也一定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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